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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政策解读

911人参与 |时间:2021年01月26日 12:50 |

2018年1月26日消息:据交通部官网消息,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以2020年第23号令的形式,对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第110号文件《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管理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及6项补充规定进行了废止,现已正式生效。

交通运输部网站截图

为了使有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内容,现作如下解释:

第一,110号令废止背景。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三部委联合发布了110号文件,明确了民航业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和审批程序等,确立了民航业积极引进外资的政策框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经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该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应当接受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项目不得限制其进入中国市场。由于110号令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对外资民航业准入进行了限制,在管理模式和开放程度上与国家对外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根据清理要求,按程序予以取消。

第二,撤销的范围。

这一次,除了废除110号令以外,考虑到所有的补充规定都是在1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的,比如《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民航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24日),《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民航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4日),《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民航总局,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4日),《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民航总局,发展改革委,2007年10月12日),《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6年4月26日,2016年4月26日),《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26日,2017年4月26日,2017年4月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26日,2017年4月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26日,2017年4月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26日,2017年4月26日,2017年4月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26日,2017年4月26日,2017年4月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26日,2017年4月26日,2017年4月27日,2017年4月

取消110号令之后,民航外资准入规定有了新的变化。

在取消110号令及其6项补充规定之后,民航领域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将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版本2020)(简称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的规定和随后的修订实施。

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的框架下,民航领域主要对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等领域的外资实行限制。

对港澳台和自贸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开放措施,将依据2020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内地与香港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后续协议…对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更多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特别经济区域如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采取更加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服务贸易协定(以下简称"CEPA服务贸易协定")是根据内地和香港、澳门就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所达成的安排而订立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实施2020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开放措施的基础上,享有下列开放政策:

允许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提供中小机场的委托管理服务,在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或独资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20年。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的方式,为大型机场提供委托管理服务。

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商须分别遵守CEPA《服务提供商协定》对「服务提供商」的定义及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四,110号令废止后外资审批程序。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民航总局取消了“审批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政许可事项。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民航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下”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20〕18号)明确了审批程序,并对审批过程进行了规范。

取消民航局“限额以下外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后,涉及外资民航项目管理的,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按权限进行管理。

在实施“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过程中,加强对外商投资有关内容的审核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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