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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业重大改革 外商投资航空维修业不再要求中方控股

898人参与 |时间:2021年01月27日 16:24 |

一月二十六日,据交通部消息,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改委以2020年第23号令废止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布了6项补充规定,该废止决定已经正式生效。

原《外商投资民航航空业规定》第110条规定,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必须由中方控股,新《准入负面清单》取消了这一要求。

若真取消此项要求,国内航空维修行业是否会出现一些完全由外资控股的维修企业。若出现这样的企业,中国民航机务人员的待遇将与国际市场接轨。若能与国际市场接轨,这样的外资控股维修企业将成为国内民航维修行业的龙头。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一线飞机维修人员的待遇是否能得到改善?

民航维修人员执照改革2020年民航维修行业将进一步走向大众化。2021的改革不知将给整个行业带来何种冲击,让我们拭目以待。

有消息称,110号令及其6条补充规定废止后,民航领域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将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2020版)的规定及后续修订实施(详见2020版)。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的框架下,民航领域主要对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等领域的外资实行限制。

日前,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已正式废止。这次110号令废止的背景是什么?除了110命令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的具体规定?民航外资准入政策和审批程序在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废止后,又如何执行、变化?对此,记者采访了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

记者:这次110号令的废止,背景是什么?

回答:110号文件是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当时的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110号文件中关于民航业外商投资的限制和审批程序等内容,为民航业积极引进外资确定了政策框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经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明确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以外的外资不允许进入。由于110号令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对外资民航业准入进行了限制,在管理模式和开放程度上与国家对外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根据清理要求,按程序予以取消。

记者:取消的范围是什么?除了110号令之外,还有哪些具体规定?

回答:鉴于上述补充规定是在1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除了废止110号令以外,其他的补充规定与110号令一并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规定》补充规定(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规定》(民航总局、商务部令第174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规定》补充规定(民航总局、商务部令第18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规定》(民航总局、商务部令第18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规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改委令第53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规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第53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规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改委令第54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规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第54号)等。

记者: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废止后,民航外资准入政策将如何实施?与其他相关规定如何衔接?

回答:110号令及其6条补充规定废止后,民航领域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将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简称《2020版》)的有关规定和后续修订实施。

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的框架下,民航领域主要对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等领域的外资实行限制。

对于港澳台和自贸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地区的开放措施,将根据2020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内地与香港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安排”及后续协议的规定,…对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更多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特别经济区域如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采取更加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香港、澳门服务贸易协定涉及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安排的服务贸易协定,在实施《2020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开放措施的基础上,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还享受下列开放政策:

一是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为中小机场提供委托管理服务,如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或独资,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二是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的方式,为大型机场提供委托管理服务。三是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满足CEPA《服务贸易协定》中“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相关条款的要求。

记者: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废止后,民航外资审批程序会发生哪些变化?

A: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民航总局取消了“限额以下民航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民航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下”审批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审批程序:

一是取消民航局“限额以下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民航项目管理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按权限进行管理。二是加强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发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发放、《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发放等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外商投资相关内容的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

(图/文编译来源于:航空之家 https://mall.aerohom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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